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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字体: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结合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对各专业委员会是领导关系。
 第二条  为有利于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工作,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可指定各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对专业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再单独制定章程,可设立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外事活动和重大业务活动,应报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年末向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报告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单独设立财务帐号,由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各专业委员会自收自支,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统一使用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财务票据和会费专用收据,并向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上交会费和管理费。
会费: 各专业委员会当年会费总收入的20%上交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管理费:各专业委员会按当年会费之外总收入(税后)的10%作为管理费上交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其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人事与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专业委员会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为在职人员,原则上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秘书处与各专业委员会及其挂靠单位相商并证询有关重点企业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由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经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所聘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各专业委员会聘用工作人员应报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党务工作,归属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党的基层组织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2004年 9 月  1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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