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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字体: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会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4、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元.
行政机关会员单位一般不交纳会费,但欢迎给予赞助和捐款。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单位中: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非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本会理事、会员单位,其会费直接交由本会秘书处收取;本会其他理事、会员单位,其会费直接交由所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收取,专业委员会按规定比例上交本会秘书处。
2、会员单位在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3、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4、会员单位在交纳会费时,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东新街分理处(新城)
账       号:3700021309014429392
4、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会费管理工作。
5、在收到会员单位的会费后,将出据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三、会费管理:
1、本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和本会必要的费用开支。
3、本会财务资产部必须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录,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
1、会员单位确因不可抗力特殊困难者,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减免。
2、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凡无特殊情况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3、本办法经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2004年 9 月 10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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