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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字体:
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1.  总    则

1.1  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陕西省混凝土及水泥制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遵守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章程》,接受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领导。
1.2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反映水泥制品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促进水泥制品企业间的联系和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水泥制品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水泥制品企业服务,推动水泥制品产业的发展。
1.3   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民主协商、团结协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2.  任   务

2.1  传达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接受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委托本委员会承办的一切任务。
2.2  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宣传贯彻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2.3  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2.4   举办学习班,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2.5   向会员单位推介和交流国内外水泥制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先进设备。
2.6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先进企业及优质产品。
2.7   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改善经营管理。
2.8   开展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2.9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各类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2.10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11  接受政府或企业委托,参与对行业内部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2.12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2.13  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查等有关工作。
2.14  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委员会应出面同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协商,保证本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3.  会   员

3.1   本委员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拥护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组织条例》,均可申请入会,经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退居二线且熟悉建材行业的老同志,拥护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组织条例》,均可申请入会,经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已批准成为本委员会的会员,同时也即成为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的会员。
3.2   本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3.2.1    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3.2.2    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3.2.3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4    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2.5    要求委员会协助解决自身不能解决或不宜解决的重大问题;
3.2.6    有退会的自由。
3.3   本委员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3.3.1    遵守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组织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维护委员会的权益;
3.3.2     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3.3     积极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时提供委员会急需的各类信息和有关资料;
3.3.4     依据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向委员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3.4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按委员会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5   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时,报上级批准可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4.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4.1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4.1.1    审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组织条例》及规章制度;
4.1.2    选举理事会成员;
4.1.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4.1.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2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每四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并报经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3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4.4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4.4.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4.4.2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4.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4.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在每年年末向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报告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4.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4.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5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4.6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4.7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
4.8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9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4.9.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4.9.2    熟悉本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4.9.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9.4    秘书长为在职人员,原则上应配备专职人员。
4.10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征询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经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批准。

5.   资产管理与使用

5.1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
5.1.1    会员缴纳的会费;
5.1.2    技术服务收入;
5.1.3    赞助费及其他收入。
5.2   本委员会设立单独财务帐户,统一使用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财务票据和会费专用收据,由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上缴会费和管理费。
5.3   严格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保证本委员会资产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   其   他

6.1   本委员会接受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
6.2   本委员会的党务工作,归属挂靠单位党的基层组织领导。

7.   附   则

7.1   本条例经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2005年   月    日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7.2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7.3   本条例自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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